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超龄劳动者数量增多,但其权益保障面临法律保障不足等问题。《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对此提出了相应解决措施,旨在畅通争议解决渠道,依法维护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具体如下:司法与准司法保障: 自愿调解:调解遵循自愿原则,由第三方居中斡旋,促使争议双方自主达成一致。征求意见稿将调解作为超龄劳动者权益救济方式之一,可提高纠纷解决效率、降低成本,维护用工关系和谐稳定。 仲裁前置:劳动争议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法律制度,具有简便、灵活、高效的特点。征求意见稿规定,超龄劳动者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四项基本权益发生争议,向法院起诉前须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对于仲裁标的额较小和执行国家劳动标准的争议,可适用“一裁终局”程序,为超龄劳动者提供更高效维权机制。 司法保障: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行政监督保障: 劳动保障监察:传统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征求意见稿将超龄劳动者的加班费、最低工资以及工资支付保障相关事项等部分基本权益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实施监察。 劳动安全卫生行政监督管理:劳动安全卫生关乎超龄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负有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工会监督与支持:工会肩负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征求意见稿明确工会有维护超龄劳动者权益的责任,可对用人单位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对侵害行为有权提出改正意见或要求纠正,还可向上级工会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查处建议,同时依法支持和帮助超龄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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