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时间截至8月31日。该规定旨在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如下: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依照本规定执行。部门职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税务、医疗保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职责,优化政策措施,强化工作协同,共同做好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就业服务:鼓励用人单位根据超龄劳动者的知识、技能、经验等,提供适合的就业岗位。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有就业意愿的超龄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权利义务: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应保障超龄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超龄劳动者应遵守职业道德和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用工协议:用人单位应当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事项。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用工协议内容。用工协议期限届满、约定工作内容完成、约定终止条件出现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工终止。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加班。若安排加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与超龄劳动者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具体数额或计酬标准、支付周期等事项。超龄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给超龄劳动者本人。劳动安全卫生: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超龄劳动者身体状况确定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不得安排其从事有职业禁忌等危害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并应对其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未达最低缴费年限且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个人缴纳或与用人单位协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方面同理。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超龄劳动者,失业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争议处理: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发生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因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龄劳动者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报酬相关规定的行为,负有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法处理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行为。工会依法维护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此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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